(二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使授权银行进一步向县域扩展;加大对一线服务柜台业务审批权限的授权,在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能当场办结的给予当场办结;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进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金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三十)优化海关监管服务。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降低适用“便捷通关程序”资格门槛,大力推行区域通关模式,外资企业可自主选择报关海关和货物进境口岸,有效降低通关成本,提高物流速度。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且进口量大、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可派员驻点监管。在业务量大、条件许可的海关监管现场设A类外资企业专用通道,优先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十一)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分类管理、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监管和通关模式,深化跨区域快速通关方式的应用,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通关效率。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十三)抓好关键环节,加强招商引资。转变招商方式,突出“请进来”招商、产业集聚区招商、专业对口小分队招商。坚持立足东盟、台港澳、面向欧美的原则,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外商投资环境不断改善。
(三十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关注新开工单位情况,主动上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将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等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广泛宣传,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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