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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1. 经营方式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

  2. 经营商品不涉及音像制品、图书、报纸、期刊、钢铁、汽车、成品油、粮食、棉花、食糖、药品、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销售。

  3. 零售企业单个店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4.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二十五)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其他项目属自治区级审批的,实行即报即审,在法定的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时间;属国家审批的,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向上级汇报并争取通过国家审批。

  (二十六)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

  1. 逐步在全区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2. 放宽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

  3. 进一步完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实行并联审批。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时间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同意后,各项目审批部门可并联开展项目非法定互为前置事项的各项前期工作。

  六、切实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二十七)积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协调解决项目用地、项目建设、员工招聘、产品进出口、融资贷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的良好发展。

  (二十八)规范和促进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省级及国家级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规定,自治区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由开发区辖区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由开发区辖区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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