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区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五、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外资项目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十二)严格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须按照《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广西部分)》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之外,投资总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的外资公司设立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十四)下放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自治区将部分商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