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区内中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支持联合申请设立国家级及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认定。依托研发平台向各主管部门申报能力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资助。
(七)制定广西服务外包发展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区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符合申报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条件的市要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科技主管部门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倾斜,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二、引导外资投向“两区一带”和“千亿元产业”
(八)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北部湾经济区、桂西资源富集区和西江经济带,支持外资企业进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税收、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鼓励外资参与“千亿元产业”和新兴产业振兴发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及配套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广西境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区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方面营造优良的税收环境。
三、加大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加工贸易
(十一)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广西再投资,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