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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文件精神,努力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我区向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迈进,现就我区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领域,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物流、商业、融资租赁、旅游、医疗、金融、保险、教育、咨询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继续鼓励外商在我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

  (二)优化土地等重要资源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安排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投资促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等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落实我区已出台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项目建设用地、环保、财税、金融、用工、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国家和我区出台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产业振兴规划政策以及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同等适应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法定认定时间要求,缩短认定时间,认定部门自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管理、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立短信服务平台,分类、实时通报科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等信息,为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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