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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条例》贯彻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市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在换发许可证期间暂不接受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和推荐工作。

  (二十二)贯彻此通知第二条协商确定的服务网点设立范围:本市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三)本市已开展试行招徕代理工作,颁布了《关于本市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旅﹝2010﹞100号),已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以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

  (二十四)试行招徕代理的具体做法:旅行社可作为组团社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亦可作为代理社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双方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理程序等事项作出约定。组团社在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按照本市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的规定,由组团社负责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局将在《委托招徕授权书》上加盖备案章,同时对备案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代理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二十五)试行招徕代理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招徕代理工作面对的最大问题是防止个别旅行社以委托代理招徕为名,行转让经营许可证之实,从而严重扰乱旅行社市场经营秩序,因此本市在试点此项业务时对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发票的开局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代理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在试点工作中市旅游局加强了对这些试点开展招徕代理业务的旅行社的监管和检查,以保障此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五、《关于印发〈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0﹞25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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