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停止收取保证金管理费情况:自条例实施以后,本市旅游管理部门已不再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也不存在收取旅行社保证金管理费情况。
二、《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15号)和《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0〕5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保护知名旅行社企业品牌的情况:本市未发生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也未发生类似名称纠纷。
(十二)规范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名称情况:本市旅行社分社的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营业部”三部分构成,为保持管理的延续性,本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统称为“营业部”。
(十三)规范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工作情况: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标明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其《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本市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十四)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是否认真执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本市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相关通知规定执行,不另设其他设立条件和备案条件。鉴于旅行社分社的跨地域经营,为了快捷处理保险理赔,保障游客利益,对外省市来沪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本市要求其统一在沪购买一份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五)本市分社和营业部未发现再设立服务网点的现象。
(十六)分社和网点放置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我局要求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或者服务网点应将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或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或服务网点撤消的,旅行社应将其备案登记证明及时交回市旅游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