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监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2.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13个省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海事局、山东煤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1.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