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煤炭局、安监局、山东煤监局、省监狱管理局分工负责)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山东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煤炭局、民航山东安全监管局、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煤监局分工负责)
(九)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客滚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防办、山东煤监局、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情况,修订我省配套办法,确保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