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对冷水水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0〕635号)
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计量协会及本市各水表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的源头管理,完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结构、材质和性能等方面与型式评价合格时的状况保持一致,我局决定对已经型式批准的冷水水表关键零部件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要求
对已经型式批准的冷水水表实物进行封样,对水表的关键零部件、主要结构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及上述资料的光盘进行确认。
水表封印应加在水表的显著部位,即不移动水表壳体即可以清晰地看到封印状况。同时应在水表的显著部位预留适合粘贴强检标志的固定位置。
二、确认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应递交冷水水表型式评价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书、所申报的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以及相关照片的光盘、承诺书各一式三份,以及该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型式评价时的样机每个型号各1台。
企业递交的资料应以型式评价的产品为依据,对确已无法确认当时产品有关信息的,以现在实际制造的合格产品为依据,但要承诺产品型式与当时型式评价合格时的产品相符。
企业在批量生产时的产品状况必须同确认过的资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动已经批准的型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确因需采用申报外的关键零部件,应及时将拟选用的零部件向我局申请确认(必要时需重新办理型式批准),经确认后方可采用。
2.计量行政部门进行预审
市局计量处在收到企业提出确认的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预审(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照片的清晰度),符合相关要求后委托水表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审查。
3.型式评价机构进行确认
型式评价机构对申请资料和实物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对实物进行封样,在确认过的资料上盖章,一式三份报市局计量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