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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邮政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邮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山西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畅通和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设施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邮政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支持发展快递业务,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农村地区通邮给予财力、物力支持。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邮政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为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用户的原则,完善邮政服务网点,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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