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校综治办〔2010〕9号)
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局,各公安分(县)局:
近日,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落实《意见》要求,针对本市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看护点幼儿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贯彻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看护点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大力加强看护点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一)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看护点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范畴,加强协调、督查和指导。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加强对看护点的日常工作检查,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保障看护点幼儿安全。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看护幼儿场所出租方、举办方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各区县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看护点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举办方重点落实园舍安全、安保力量、防范设施、消防配置、幼儿接送、食品卫生、幼儿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看护点房屋场地出租方和举办方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看护点内部安全检查及周边治安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于消防、卫生、治安等安全隐患突出,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看护点,各区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安置看护点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