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整治工作的通知
(皖价电〔2010〕51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精神,认真开展对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经营性服务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现就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创造条件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集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的管理,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创造条件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其中当地主要集贸市场摊位费和国有大型超市对农副产品收取的进场费降低幅度不得低于现行标准的20%,各地要于2010年12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降低后的当地主要集贸市场摊位费和国有大型超市进场费标准。各市物价局须于2010年12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上报摊位费和进场费降低及公布情况。
二、开展对集贸市场和超市相关收费的清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集贸市场和超市相关收费的全面清理工作,要对集贸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卫生费等收费情况和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条码费、促销费等其它相关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一登记。各市物价局须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给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三、建立集贸市场、超市收费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收费的监管,要建立集贸市场收费的动态管理机制,对集贸市场收费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干预,要保证集贸市场收费的平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近期组织对超市收费的专项检查,对超市继续收取《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明令禁止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协同商务、工商等部门,形成合力,加大对供零市场秩序的整顿力度,培养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超市向供货商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