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火栓。”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影响消防车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火栓,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八、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1.删除第九条中的“航道养护费”。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不缴纳过闸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过闸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九、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1.将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十、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1.将本规章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将各条款中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修改为“城乡规划委员会”,“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城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