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1.将本规章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4.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5.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
6.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使用、佩带、持有、存放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