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