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流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申请阶段,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资金,但多个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能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资金。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进行申报,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项目实施方案。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