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约定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创新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条件为: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辖区注册并在海口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