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签具的承贷意见和承贷凭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给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终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创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决算,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