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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财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发展。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按创新资金总额的3%列支。

  第九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处于中试阶段,已申请到银行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资助;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中小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给予必要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至少应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研发、生产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税务部门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创新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并发布《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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