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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10]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8月2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吸引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增强其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编制创新资金年度支持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并提交项目的年度执行进展报告;项目完成后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进行创新资金的划拨;对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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