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