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2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行向省物价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