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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80号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水利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意见》(藏政办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安排在退耕还林地区,并纳入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安排我区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市)原则。
  自治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各地 (市)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计划审核、下达;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核、总体组织和检查验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及时下拨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林业、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行业规范,做好归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技术服务、监督指导、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由各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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