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做到简便易行、公开透明。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非规划林地上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采伐。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并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依照《
森林法》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森林经营者采伐林木时,可以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对现有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清理,凡是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3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根据《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林权流转要有利于巩固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搭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完善林业支持保护政策。结合实际,完善和落实林业各项投资、补贴、税收优惠制度,为林业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严禁非法侵害和乱收费、乱摊派。水利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原则,根据水资源规划,认真研究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水资源配置工作,合理确定水价,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的林地用水需求。要认真落实林业用水相关优惠政策。
5落实林业金融支持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5号),结合新疆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争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提高林业融资能力,拓宽林业投资渠道,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覆盖面。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保险,不断扩大林业投保面积,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逐步建立全疆林业政策性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