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晰产权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从实际出发,明晰产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1经济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明晰产权,也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2农田防护林、片林、“四旁”树等按照“林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将林权落实到户,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确定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要求的绿化标准。
4产生不了经济效益、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不愿承包的公益林,仍由集体经营管理,但必须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为保障集体经济收入,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一些有经济效益的集体林也可以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但要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5过去已经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流转不规范、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对承包、流转不合法,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一经明晰,要依法进行勘界确权,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林权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在非规划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要求核发林权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林木的所有权确权发证,但林木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当主体一致。
(二)完善政策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1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农民和其他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强化公益林经营,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公益林经营者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提高公益林经营收益。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将集体公益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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