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0〕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是,集体林业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着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伊犁州新源县、塔城地区沙湾县、昌吉州玛纳斯县、巴州库尔勒市、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等五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实践证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抓住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富民兴林为宗旨,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创新集体林经营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以防沙治沙为主的林业生态体系、以特色林果业为主的林业产业体系和内涵丰富的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