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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四川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川药采联办〔2010〕69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决定对我省基本药物挂网限价参照外省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的范围

  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目录(2009版)》涉及的药品(307种+31种),且2010年10月23日仍在我省参与基本药物集中上网采购的品种。

  二、外省中标价格的采信原则

  以上述动态调整范围的品种的外省中标价格作为本次动态调整的依据。外省中标价格以卫生部网站等途径收集到的2010年10月18日仍在执行的药品中标价为准。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外省中标价格不予采信。

  1.按照国家规定顺加作价后其零售价格超过目前国家零售价的。判断依据: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和四川省未列剂型基本药物零售价指导价格表中公布的零售价为准;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目录(2009版)》的,以四川省价格文件中同品规中最低零售价为准。

  2.有当地药品招标机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证明该中标药品在中标地区至今一年以上时间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

  三、本次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相同药品通用名、相同品规、相同质量层次的药品,选择已挂网所有生产企业可采信的外省中标价核算该品规的平均价。若差比价关系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四川省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文件进行判定;属于省补充药物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差比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定)所有品规的外省平均价均高于或等于我省挂网限价的不予调整,若任一品规的外省平均价低于四川挂网限价,则该类药品纳入本次动态调整限价将降低的品种范围。再将纳入限价将降低范围的品种的不同品规的外省平均价进行差比价计算,选取外省平均价中差比价计算为最低价的品规为动态调整代表品,以此动态调整代表品计算其他品规的最终调整限价。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且已纳入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原研及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按照本厂产品外省平均中标价的低价进行调整,本厂可差比价计算范围内的药品,维持差比价关系。GMP层次药品的动态调整限价不得高于高质量层次药品的动态调整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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