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页 正面)
就业援助卡
(第8页 背面)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6.按规定享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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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日 期
|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 经办机构
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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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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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核定缴费年限
| 累计缴费 年 其中:实际缴费 年 视同缴费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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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领取期限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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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领取月数
| 个月 其中:本次核定 个月 上次核定保留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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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
| 第1-12个月 元/月
|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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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4个月 元/月
|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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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保留领取
|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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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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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
| 个月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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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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