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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3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各设区市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我省原有证件换发工作,加强证件管理,避免重复发放。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办法》的要求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原《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5页“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五)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
  (六)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完善本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各设区市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末5日内上报我厅。每年11月底前,向我厅报告下一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求数量。
  五、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本《办法》下发后,我厅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十一)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六、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十二)各设区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样式
  3.《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样式)(略)
  5.《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证件印制

  第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5页为我省规定内容页。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证件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第7、8位为“00”;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证件发放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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