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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67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机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适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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