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发证的五保对象。
2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
3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二)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6“保教”:保障未满16周岁的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
(三)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不应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2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四)供养经费来源
1各级财政列支的供养资金。
2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3院办经济创收的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四、搞好生产经营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租赁、办店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并成立相应的生产经营小组,合理分工,分类进行管理。
2组织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开展适宜身体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成本核算,专人专账管理,定期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4生产经营收入的用途: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五、强化财务管理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务人员
1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
2财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财务知识,需持有会计证上岗,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账目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目、科目。对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