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人事管理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2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条件:热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
2服务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养老事业、能吃苦耐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及时进行调整。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待遇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解决。
2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3建立月薪自然增长机制,随当地生活标准提高而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五)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1各级民政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选择条件较好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
2对新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提高管理水平。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三、严格供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