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规范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是市委、市政府当前及以后要办好的十方面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组织
1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五保供养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派出所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决策、管理、协调、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大事项,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维护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及所有院民民主选举产生。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岗位职责、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卫生、医务室、安全、生产经营、院民守则、工作守则、临终服务、环境绿化等管理制度,并将各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