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经费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7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西藏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经费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经费问题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09]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党发 [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经费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特教津贴政策,适当提高特教津贴标准
为完善我区特教津贴政策,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89]7号)精神,以及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号)关于“中小学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的规定,我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教补贴费按本人基本工资及西藏特殊津贴(基本工资的倍数部分)的 30%计发,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取消特教保留工资。调离特教岗位后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其特教津贴,在特教岗位上退休的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二、提高特教师生编制比,增加教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