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营情况。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形成规模,运行正常,在全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合型商业街,应有经营店铺100个、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国内、省外知名连锁零售企业、知名品牌等,整合规模、经营、文化、特色、功能等要素,具有购物、娱乐、旅游、商务、文化、休闲等多项功能,已成为当地的核心商圈;专业型商业街,应有某一类专业经营的店铺50个、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各专业性店铺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该街区经营场所面积的70%以上,汇集当地该类专业的知名企业,已成为当地乃至于全省、全国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特色化、专营化和规模化突出的街区。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
1.申请。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商业街日常管理机构,于2010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已经获得“四川省特色商业街”称号的特色商业街不再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商业街日常管理机构的书面申报报告,报告要按照入选条件中的8项要求分别陈述,并按照《四川省特色商业街认定细则(试行)》(附件2)进行自评;《四川省特色商业街申报表(试行)》(附件3);商业街的标志性景观、主要街区建筑、店铺等实物7英寸彩色相片10张以上(也可提供相关影相资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证明具备“四川省特色商业街”入选条件的其它材料。
2.推荐。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申请的“特色商业街”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12月20日前,向省商务厅出具推荐意见。
(二)审查
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等省级部门参与,成立“四川省特色商业街认定小组”,根据入选条件和认定细则,对各地推荐的商业街进行筛选和审核。综合申报材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提出“四川省特色商业街”候选名单。
(三)认定
1.审议。“四川省特色商业街”候选名单经省商务厅办公会审议。
2.公示。“四川省特色商业街”候选名单在省商务厅公共网站公示7天。
3.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正式行文公布认定为“四川省特色商业街”。并对通过认定的“四川省特色商业街”颁发牌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商业特色街是城市的标志和象征,它浓缩城市历史、彰显城市特色、展示城市物产、反映城市形象,对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城市形象、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人员,按本通知、《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区域、产业、历史和文化等优势,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措施,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特色商业街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重点培育一批特色商业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