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派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推荐。
2、地市教育局、高校审查,初步确定拟派对象,
并组织拟派对象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将选派人选名单上报我厅。
3、我厅审批,确定选派人员并上报省援藏援疆办。
五、培训与管理
1、援疆教师确定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进行进疆前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援疆教师在疆任教时间为一年半。轮换接替人员,由原选派地市教育局和高校提前确定,并按审批程序将替换人员名单报送我厅和省援藏援疆办。
3、援疆教师由派出单位和新疆共同管理,以新疆当地管理为主。在我厅统筹协调下,派出地市教育局和高校要认真做好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经常主动了解援疆干部和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随时掌握他们的工作和思想作风情况。进疆时,要转组织关系,并出具工资证明,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4、援疆教师的年度考核,由新疆自治区按管理权限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待遇
援疆教师的待遇,继续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单位下发的有关文件(湘组通[1998]34号、湘组通[1999]53号、湘组[2000]62号、湘组[2001]106号、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相关待遇的落实,由“选派”、“派出”单位以及同级财政负责。初中和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下同)援疆教师“选派”、“派出”单位为选派地市教育局,同级财政为选派市级财政;省直单位初中和高中阶段援疆教师的“选派”、“派出”单位为派出学校,同级财政为省本级财政;高校援疆教师“选派”、“派出”单位为派出学校,根据省属和市(州)属学校性质,户头在省财政的同级财政为省级财政,户头在市(州)财政的,同级财政为市(州)级财政。
七、有关要求
1、选派教师赴新疆支教,是落实中央关于人才援疆、智力援疆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政治任务。相关市州教育局和高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做好援疆教师的选派工作。单位主要领导是援疆教师选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把关,确实担负起选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相对稳定的管理机构和选派机制,确保选派任务、跟踪管理和福利待遇等落到实处。同时要鼓励中青年教师、骨干教师赴新疆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