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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2月28日,我区第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经各市人民政府推荐确认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已经确定,涉及14个设区的市50个县(市、区)的402个乡镇卫生院和65个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31.22%。为做好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名单

  (一)以下县(市、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全部列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

  柳州市:鹿寨县。

  桂林市:叠彩区、象山区、雁山区、阳朔县、灵川县、灌阳县、荔浦县。

  梧州市:藤县、蒙山县。

  北海市: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上思县。

  钦州市:钦南区、浦北县。

  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玉林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

  百色市:田林县。

  贺州市:钟山县。

  河池市:宜州市、罗城县、环江县。

  来宾市:武宣县、忻城县。

  崇左市:扶绥县、天等县。

  (二)以下市、区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列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岑溪市。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贺州市:八步区、平桂管理区。

  来宾市:兴宾区、合山市。

  二、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6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实施时间待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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