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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9. 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2.1%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上缴财政,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及现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0. 支铁工作费:按300元/亩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四、征地拆迁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费用核定。

  铁路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征地拆迁补助费用总包干,费用包干总额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助标准核算,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核定。经自治区、市和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拨付,按有关程序确认后计入广西方股份。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定。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

  (二)费用支出范围。

  包括项目业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和本文明确的相关费用。

  (三)资金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对同一建设项目,各市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支出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如包干资金有结余的,各市可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征地劳务费、拆迁劳务费、支铁工作费必须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分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3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 各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和工作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向建设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用款申请。

  建设项目业主对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征地拆迁费用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市指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2. 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管理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必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收、管、用制度,保管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册等资料。严格实行有关审批开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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