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建设项目业主及时委托有林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林地地类、权属、林木蓄积等,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兑现相关补偿费,及时提交使用林地申请和配合整理占用林地材料。
(九)地类和面积的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地类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以水平投影面积与各有关市进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核算。
(十)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1. 耕地开垦费:按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2.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执行。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
铁路建设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
4. 安置回建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属县(市、区)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回建点(5户以上),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属零星安置回建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 勘测定界费:勘测定界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共同完成。勘测定界所需费用按水平投影面积0.25元/平方米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6. 现场放线钉桩费:铁路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由铁路建设单位委托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工作经费按9000元/公里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完成,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
7. 征地劳务费: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由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8. 拆迁劳务费:根据项目拆迁面积(包括住宅、厂矿、学校等各种建、构筑物及专项设施),按6元/平方米标准计提,由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拆迁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