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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回建用地补偿标准。

  1.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

  2. 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按不低于原有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铁路建设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助标准。

  铁路原有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铁路建设未使用而由当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农业用途暂时使用,现铁路建设需要收回使用的土地。对收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的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20000元/亩;不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10000元/亩;非耕地5000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助;有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助各市。

  (六)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临时用地自治区按2000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市,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七)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及费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项目业主单位作为补充耕地责任人,可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铁路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八)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及费用。

  铁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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