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回建用地补偿标准。
1. 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
2. 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按不低于原有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铁路建设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助标准。
铁路原有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铁路建设未使用而由当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农业用途暂时使用,现铁路建设需要收回使用的土地。对收回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的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20000元/亩;不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10000元/亩;非耕地5000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助;有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助各市。
(六)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临时用地自治区按2000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市,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七)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及费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项目业主单位作为补充耕地责任人,可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铁路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八)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及费用。
铁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