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自治区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或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号公布的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三、
五十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计算补助各市,各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2.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农村(含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平均每平方米500元。
(2)镇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700元。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和县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900元。
(4)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1200元(其中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市按平均每平方米1500元执行)。
3.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补偿费,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半年产值补偿;属一年收获的,按一年产值补偿;属超过一年生长一年收获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年限计算,给予一年产值补偿。
2. 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围墙、水井、水柜、水池、坟墓、沼气池、砖瓦窑、砼场坪等,其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行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250元/立方米;水井2200元/眼;沼气池520元/立方米;坟墓500元/座;晒场50元/平方米;围墙80元/平方米。
(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 铁路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电力设施拆迁补助标准:迁移变压器400元/千伏安,220伏送配线路3.6-4.2万元/公里,380伏送配电线路5.7-8.0万元/公里,1万伏输电线路按9.7-12.0万元/公里,3.5万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按实际情况研究计补。
(2)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助标准:市内电缆工程架空100对5-6万元/公里,管道200对5.2-9万元/公里;光缆电线架空12芯2.5万元/公里,直埋24芯4.5万元/公里,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2.3万元/公里。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 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铁路项目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铁路建设项目费用从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