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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11. 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2. 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重大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 与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包干总费用。

  2. 负责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3.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勘测定界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报送审查工作。

  4.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5. 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 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7. 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古迹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8. 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并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协调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9. 成立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丈量的面积进行核实、确认、汇总等工作。

  10. 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征地拆迁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1.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施工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等设施,要依法依规及时恢复。

  12. 审核项目沿线各市、县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对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依法建设,文明施工。

  13. 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4. 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及有关规费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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