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公路、水运重大建设项目、民用机场重大建设项目和自2008年起自治区与铁道部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负责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求,完成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主要的工作职责如下:
1. 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铁路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共同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书,与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组建本级项目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2. 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按规定提供临时用地及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的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5. 按用地计划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6. 与项目业主一同对超红线范围的用地、房屋拆迁等数量进行确认。
7. 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 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9. 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0. 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11. 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用银行帐户,封闭运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截留,严格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主动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2. 包干使用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费用,负责及时筹集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
13.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出资用于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管理措施和拨付方法;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指导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