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