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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联合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4. 2010年1至3季度《北京市肿瘤新发病例上报表》(京卫信A1-3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5.《北京市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6.《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的数据上报质量。包括调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情况。
  7. 11项重点检查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人数、门急诊人均医疗费用、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8.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和非工业水消费(105-5表)数据质量。
  9.能源和水消费台账及相关原始资料。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0年11月1-15日)
  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市卫生局。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0年11月16日-12月10日)
  我局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区县卫生局、全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检查组将提交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大队处理。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1-25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我局将汇总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进行通报,同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检查是为了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提高卫生统计的数据质量,请各有关单位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这次统计迎检工作。赴有关单位检查时,要求单位统计、病案工作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在场配合检查组检查,并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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