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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10〕670号)


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各分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工程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贯彻“绿色北京”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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