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审判职能,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做好减刑、假释的审理工作;
(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三)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做好执行和审判监督工作;
(四)发挥调解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指导,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二)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四)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加强治安防范;
(五)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社会治安状况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互联网络和公共交通的安全管理,排查解决治安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合理配置警力,强化农村、社区警务,指导监督治安防范工作;
(五)做好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和改造工作,配合推进社区矫正,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六)发挥调解作用,疏导和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治安纠纷;
(七)查禁和打击私种、吸食、制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预防和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网络,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