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
(三)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预防控制违法犯罪;
(四)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服务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教育矫治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和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
(五)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六)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