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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五)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的具体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十六)健全退出机制。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出租人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二十七)查处违约行为。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十八)严惩违纪行为。对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建设套数、开工和竣工时间、使用分配等情况应当在当地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开、公平和公正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物价、税收和银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或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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